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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参与虚假诉讼,判刑!

台州中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法律工作者肩负社会公平的维护职责

理应是正义的化身

然而在近日台州中院二审审理的

一起虚假诉讼案中

黄岩一法律工作者王冬青知法犯法

参与伪造证据帮助他人到法院起诉

最终亲手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




这场虚假诉讼发生在2017年,王冬青帮助的是老相识章明方。


上世纪90年代,章明方开始经营制衣厂,因经营不善,制衣厂停止运营,厂房空置。几年后,章明方与妻子徐雪珠在原制衣厂厂房上开办了塑料厂,徐雪珠担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子章晶。


2017年,由于生意不好,章家人计划重建厂房,出租用于还债。但在办理重建手续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土地证是制衣厂的,营业执照是塑料厂,两者不一致无法重建。





一场虚假诉讼由此展开



为将制衣厂的土地使用权转至塑料厂,章明方找到了相熟的法律工作者王冬青。


在王冬青的帮助下,几人共同伪造了制衣厂与塑料厂的《土地买卖协议》,同时,徐雪珠手写伪造了制衣厂收到塑料厂土地款的收条;落款签署时间均为1998年。





当年8月,王冬青作为委托代理人就两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伪造的买卖协议书、收条等获取了支持土地产权过户的民事调解书。




不过,事情的蹊跷之处很快被发现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章明方涉及数个执行案件,法官对其土地产权过户心生疑窦,发现几个蹊跷之处:

1

《土地买卖协议》的落款时间为1998年。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参与协议签订的塑料厂于2013年成立。

2

土地款的收条落款时间同样是1998年。但收条使用的纸张为高桥街道的文书稿纸,而该街道于2001年才撤乡建街道。





真相只有一个!

所以可以认定,两份证据均为伪造。此后,章明方、徐雪珠、章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王冬青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0日,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章明方、徐雪珠、章晶伙同王冬青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判决如下:


判处章明方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徐雪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冬青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章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判决后,王冬青提起上诉。近日,经台州中院二审,案件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地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目的,不仅侵害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更是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本案中的王冬青,身为法律工作者,以其法律专业知识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理应受到法律严惩,他最终断送职业生涯,并受到了刑事处罚。


法律工作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会增加法院识别虚假诉讼行为的难度。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法院将会依法从重惩处,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法律工作者和司法工作人员一起努力,恪守职业道德,共同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公平正义。



🔗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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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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